新修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分为总则、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8条。主要内容为:一、确定工作原则,强化政府职责一是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二是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明确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二、明确多方参与,实现共同治理一是明确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管理合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执法便民措施。二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强化专业运输、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在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等方面责任,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课程教育的内容,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氛围。三、完善通行条件,回应社会关切一是规定科学合理设计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二是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慢行交通环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是强化共享单车管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责任,推动形成共治共享。四是加强停车管理,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倡导实施错时停车;明确公安交管、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五是强化特种车辆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等车辆,以及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相关管理措施和要求。四、细化通行规定,保障通行安全一是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细化让行规定,要求机动车驾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允许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规定。二是规范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抢行、逆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规定。三是明确行人应当遵守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等规定。此外,《若干规定》还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作了规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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