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怡与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名誉权一案()朝民初字第号民事 原告吴静怡(艺名伊能静),女,年3月4日出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 被告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敬重里4号。 原告诉称:原告系我国台湾著名艺人,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剧多种身份于一身,曾推出过多张个人音乐专辑,出演过多部知名影视作品,并荣获了“年度最具人气慈善大奖”、“最知性女艺人奖”等诸多奖项。年8月15日,原告获知,在由被告主办的杂志《卫视周刊》(出版物号:CN12-/G2,总第期年8月第32期NO.)的封面及第32、33、34页分别用醒目标题,并配以大篇幅图片刊登了一篇名为《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伊能静急重组家庭》(以下简称“《离》文”)的严重失实报道。在“《离》文”中,被告一方面在配图中使用醒目的标题,诸如:“嘴甜抢活干”、“彻夜留宿”、“百合花讨好准婆婆”、“微博示爱”等等,以及使用歪曲事实的旁白来妄图取悦读者;另一方面,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亲自侯驾寄居潘家”、“片场结缘失婚猛追”为标题,在“《离》文”用较大篇幅进行了歪曲事实的报道和无中生有的分析、解密,以上种种行为极其严重的毁坏了原告以及第三人潘粤明先生的名誉。要求:被告收回并销毁所有涉嫌侵权的《卫视周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卫视周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刊登的文章是善意的,词汇和文章的内容是积极和鼓励的,原告引用个别词语来起诉,没有引用赞美原告的词汇,对原告大方懂事等正面评价和祝福没有提及。被告已经与原告及其经纪人沟通,刊登了致歉信。本案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起诉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原告称:“公众人物可以让步,但是前提是不能有营利性。被告的杂志有广告通过抢人眼球的新闻甚至是捏造的新闻,达到牟取广告费的目的。新闻可以做客观的推断,但是本案用毫无关联的照片杜撰毫无根据的推断,说原告在潘粤明家彻夜留宿居住是一种人格的贬损。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第一原则。被告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对照片随意臆断,侵权程度非常的严重。” 被告称:“得出原告与潘粤明恋爱不是偶然的结论,原告力挺潘粤明离婚的举动,及参加潘粤明的小规模的聚会。当时有很多媒体猜测二人的感情,原告没有做明确的否认。直到年8月份,大家得出了共识,得到了双方恋爱的事实。我方认为文章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原告与潘粤明是否恋爱都是正当的,都不会对原告产生名誉上的侵犯。对于‘彻夜留宿’只是原告代理人的断章取义,文章说未见原告走出潘粤明家,但是也没有说其他人离开了。照片来源是真实的,很多媒体持续小孩白癜风能治愈吗白癜风哪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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