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通过,看

今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成为全国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将于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同步实施。该《条例》实施后,将如何推进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普通百姓而言,会带来哪些生活上的变化?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统一登记?

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后,谁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都有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进行统一登记?

《条例》摘要: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委托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解读: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明确相关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年11月30日,天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半年多来,按照国家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先后完成了机构职责整合、人员划转、经费场所落实、数据资料移交、信息平台搭建、登记规程制定等工作,率先出台了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率先实现海域使用权统一登记管理、率先实现不动产登记上门服务和网络预约服务。今年上半年,全市已累计核发不动产产权证和登记证明共计近70万册。

《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条例》实施后如何更好地服务群众?

今年以来受楼市利好影响,房产交易量激增,各区房产交易机构都排起了长龙。如何才能简化办理环节、减少购房群众排队次数、等候时间?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后,在登记程序方面将如何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条例》摘要:

第三条本市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解读:“一站式”服务便利企业和群众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后,将通过整合登记职能,下放相关事项办事权限,减少办事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和群众节省登记时间和费用,这也是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硬性指标。

《条例》实施后,一是改变分散登记状况,统一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有的为市人民政府,有的为区县人民政府,有的为市国土房管局。本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为市国土房管局,《条例》第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二是下放登记业务,实现一个辖区内由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各类登记业务。按照国务院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实施统一登记后,改变了过去土地和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分散办理的状况,实现了一个行政辖区除跨区县的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等几类特殊登记外,各类不动产登记由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客观上会提高登记安全和效率,也方便当事人就近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三是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统一各类权属证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改变了过去不同登记种类分别发放不同种类证书,办理登记手续统一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按照国家确定的“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需要换领新的证书,今后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新的证书。

四是方便企业群众,在各区县登记大厅办理各类登记手续。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为方便企业群众,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仍使用原来的房地登记办件大厅受理各类登记,涉及群众因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办理房地登记手续的地点未发生变更。同时,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在陆续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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