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本来不想写文章的,刷微博看到一则新闻:

“从内蒙到天津投奔女儿的51岁大妈赵春华,身体不好,为了不拖累女儿,补贴家用,在天津大悲院码头摆摊,经营‘打气球’的生意。赵大妈以元的价格盘下摊位,每月还交元管理费,每晚九点半后出摊。结果,刚经营了2个多月,就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今人还在看守所。

作为一个曾经读过法学院的学生,我深知,在遇到社会舆论较大的案件时,公众的理解和司法机构的判断存在很大的鸿沟。在此案中,我们也可看到司法机构在判断案件性质时均有法律条文支持,但我想说,法律条文是冷的,法官也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在本案上,难道不能考虑缓刑,非要走到将一个自力更生不吃低保的摆摊大妈判上三年半,引发社会舆论的巨大反弹这个地步吗?

摆摊的大妈对于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必然是不知道的,毕竟也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她在摆这个摊位时,交了元的摊位费,还有每个月元的管理费。她在此处摆摊两个多月,相关管理部门是知晓的,并且收费了。也就是说,她的“气枪打气球”的经营,是被当地摊位的管理部门所许可的。现在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了,这些每个月准时来收费的部门上哪里去了,难道他们不负有管理上的责任吗?难道他们没有告知的义务吗?

好吧。就算按照法律条文,这位赵春华大妈非法持有枪支,但是为什么不能判缓刑呢?持有玩具枪的案例这么多,比如年的王烁案(见下图)。法院认定其无害自然可以判缓刑。我想请问,在大悲院码头摆摊的不仅仅赵春华一家,在全国各地公园摆摊设点经营气枪生意的也不是这么一家,这些都危害社会了吗?是不是都要判实刑?

看新闻介绍说当事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比如说像自首、立功之类的情节都没有,法官从这个角度认为不适合用缓刑。但辩护书中所写“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些难道都被无视忽视,不予考虑吗?

还好目前尚是一审判决,还有机会挽回。我是不太愿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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